時間:至103年8月31日,地點:臺灣本島地區,主辦: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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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友善建築評選計畫
評選須知
一、
活動宗旨
為落實人權平等理念,及因應臺灣將於2018年進入國際上所稱高齡社會趨勢,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99年起即率先推動「友善建築評選」活動;四年來藉由標誌徵選以及評選活動邀請臺灣全島之「集合住宅」、「餐廳(飲)」、「展演場所」、「醫療設施」報名參加。且為推動建築全面無障礙,內政部營建署於去年(102)年1月1日實施之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將全面規定新建建築物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辦理,同時亦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分時要求逐步提昇至一定無障礙等級。
有鑑於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為鼓勵符合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有關規定,同時亦用心提昇友善設施及服務品質之使用人(或管理權人),遂於本(103)年建立新的評選標準,並增加「遊憩場所」為受理評選範圍,希冀藉由結合強制性之法令規定及鼓勵性作法,推動建置安全、便利、友善的居住環境,以擴大無障礙生活環境,提昇國人對於無障礙生活空間之重視,共同迎接高齡化社會的到來。
二、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三、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四、
評選範圍:臺灣本島地區
五、
評選對象:建築物需取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合法建築物或其他場所
(一)「集合住宅」
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建築技術用語之集合住宅定義:『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並設有管理委員會或具有管理負責人進行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二)「餐廳(飲)」
泛指依法取得餐廳營業登記之用餐空間均屬之。例如咖啡廳、速食店、百貨公司小吃街、牛排館、餐館等提供餐點空間。
(三)「展演場所」
泛指具固定或非固定席位之提供表演、觀賞以及集會等展演空間均屬之,例如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展覽場、音樂廳、美術館、歷史文物館、科學館、藝術館、社教館、文康中心、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
(四)「醫療設施」
泛指提供醫療服務之空間均屬之,例如各級醫院、療養院、診所、醫美中心、健康管理中心、癌症中心、醫療中心等。
(五)「遊憩場所」
泛指提供旅遊休憩之場所,例如文化園區、風景區、公園、休閒農場、觀光景點、觀光工廠、主題樂園、植物園等。
六、
報名資訊
(一)自公告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
(二)本活動提供網路報名及通訊報名方式。
七、
評選標準:
(一)報名「友善建築」
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有關規定。(詳各報名表之無障礙設施設置自評內容)
(二)報名「特優級友善建築」
應符合「友善建築」評選標準規定及特殊友善事項至少3項(例如其空間設計及服務具友善創意或通用概念等)
八、
友善建築官網: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友善建築網:
http://60.251.51.17/friendlybuilding/
諮詢服務
1.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王順治組長02-89127890分機320,shunchih@abri.gov.tw
邱玉茹小姐02-89127890分機330,yuju@abri.gov.tw
2.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李明澔經理02-86676111分機104,bruce@tabc.org.tw
林君怡小姐02-86676111分機197,evangeline@tab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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