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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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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六○○一六一五四○號函修正


相關單位訊息轉知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管字第九○○四五三九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一六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二○○一二四九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三○○二一○六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四○○一九三○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五○○一五六一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五○○二五一三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六○○一六一五四○號函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期效益:
(一) 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心。
(二) 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三) 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三、獎項:
(一) 施工品質優良獎:
 1、 對象:經本會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等;並依上述成員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
 2、 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機關別及第三目各工程類別,每一機關別之每一工程類別特優一名至二名,優等若干名。
(二) 設計品質優良獎:
 1、 對象:經本會評審設計品質優良之主辦機關及設計單位。
 2、 獎項及獎額:特優一名,優等若干名。
(三) 品質查核績優獎:
 1、 對象:推動執行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績效優良之工程主管機關。
 2、 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至二名,優等若干名。
(四) 個人貢獻獎:
 1、 對象: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之人員。
 2、 獎項及獎額:依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優等若干名。
(五)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四、推薦方式:
(一) 施工品質優良獎:
 1、 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 中央機關別: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 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 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 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 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四級評審:
 (1) 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2) 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
 (3) 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4) 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5、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 推薦基準:除生態工程類工程另有規定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規定:
 (1)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 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3) 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 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 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6) 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7) 施工期間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8) 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9) 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 生態工程類其推薦基準除需工程完工驗收一年以上外,並應符合前目第一、五、六及七小目之規定。
 8、 不符合前二目推薦基準或有其他狀況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 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 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 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 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4) 表四:工程查核改善對策及追蹤表
 (5) 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 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7) 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8) 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及監造計畫書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影本及電子檔)
 (9) 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二) 設計品質優良獎:
 1、 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
 2、 推薦條件:設計完成並發包或完工未滿一年之工程。
 3、 設計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及新市鎮開發工程等。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等。
 (3)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5)生態工程類:係融合生態系統與工程技術,從問題根源著手,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除考量原有的功能、安全等外,更對環境、生態、景觀以及文化等為考量,以促使硬體工程建設與整體環境相融合,並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程。
 4、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本會得調整之。
 5、 推薦基準:
 (1)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件數,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
 (2) 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3) 推薦之設計單位於該工程未曾獲得金質獎。
 6、 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 表六:「公共工程金質獎」設計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2) 表七:主辦機關自評表
 (3) 表八:設計單位自評表
 (4) 表九:主管機關審查評分表
 (5) 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6) 參選作品應提供作品集A3大小一式,編排順序:設計意念、設計重點、特色、設計圖說及各類視覺模擬及現況照片(建築工程另附基地位置、空間計畫、建築平面、四面立圖、剖面及透視圖等)
(三) 品質查核績優獎:
 1、 推薦機關:本會。
 2、 推薦類別:分為以下二類:
 (1) 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
 (2) 地方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3、 推薦基準:
 (1) 本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優良者(前一年本會績效考核甲等(含)以上)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顯著進步者。
 4、 推薦方式:由本會依據前小目篩選後通知受推薦者提出候選書。
 5、 檢附文件:「公共工程金質獎品質查核績優獎申請書」(附件三)
(四) 個人貢獻獎:
 1、 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 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二類。
 3、 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 具有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
 (2) 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兩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或評鑑為優等。
 (3) 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 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規劃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
 5、 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規定辦理。(附件四)

五、評審組織:
(一) 本獎評審組織,設初評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
(二) 初評委員會:
 1、 初評委員會,分各類施工品質優良獎初評小組、設計品質優良獎初評小組、品質查核績優獎初評小組及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等。
 2、 各初評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評審工作;每一小組置委員五名至七名,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三) 複評委員會:
 1、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名至十五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初評委員會各小組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四) 評審組織圖如附件五。

六、初評作業:
(一) 評審方式:
 1、 施工品質優良獎:
 (1) 依工程類別,由各類工程初評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
 (2) 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 評審標準,如附件六之1、2。
 (4) 廠商於查核期程及評審期間承攬其他工程之被查核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2、 設計品質優良獎:
 (1) 書面審查:由初評小組就受推荐參選之設計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2) 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3) 評審標準,如附件七之1、2。
 3、 品質查核績優獎:
 (1) 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候選機關提供之候選書審查相符後,提「品質查核績優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 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3) 評審標準,如附件八。 
 4、 個人貢獻獎:
 (1)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2)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3)評審標準,如附件九。
(二) 初評小組定期召開初評會議,決定各類獎別得獎之名單及名次,其獎額如下:
 1、 施工品質優良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過二名。
 2、 設計品質優良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過二名。
 3、 品質查核績優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過二名。
 4、 個人貢獻獎得獎獎額,各類不得超過三名,其中特優不得超過二名。

七、複評作業:
(一) 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程序如下:
 1、 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及初評委員會之初評得獎名單。
 2、 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原因。
 3、 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得獎名單及名次辦理確認,必要時得予降等,未通過複評者,以入圍計。
(二) 得獎名單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三) 施工品質優良獎中各類工程之中小型工程(屬第三、四級工程)之獎額,以至少一件為原則。

八、得獎名單公布方式:
複評會議後公布得獎名單。

九、獎勵:
得獎與入圍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 得獎者: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1)特優:最高記二大功。
 (2)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廠商部分: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政府採購得獎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二) 入圍者:
 1、頒發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廠商部分: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對工程採購入圍廠商,自頒獎之次年一月一日起半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入圍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適用之。
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質獎資格,收回金質獎獎座,自公告日起,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 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並經本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 違反第四點第一款第六目第五小目或第七小目規定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賠事件者。

十、辦理時程:
(一) 施工品質優良獎、設計品質優良獎及品質查核績優獎:
 1、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作業。
 2、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實地評審。
 3、 每年十月底前召開評審會議。
(二) 個人貢獻獎:
 1、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2、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3、 每年十月底日前完成複審及召開檢討會議。
(三) 複評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四) 頒獎典禮:每年十二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五) 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十。

十一、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二) 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三) 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四) 未經初評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審。
(五)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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